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是指在校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创业实践等活动,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提升。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三条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校、院两级分层管理。
第四条 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主要包括: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以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四个级别,由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基金”保障各类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校学生和教师,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学校给予经费奖励;获得一类学科竞赛国家级奖项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转专业、奖学金评定和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给予奖励和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第一作者、第一所有人身份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且成果署名单位为沈阳建筑大学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专利),具体奖励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奖成果的学分认定,具体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活动的责任部门可根据实践需要申请开设 相关的选修课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纳入全校公共选修课进行管理,为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知识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应该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开放,具体由实验室所在学院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的责任部门要积极举办专题报告、研讨会、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实践活动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与学科竞赛参照本条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学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