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08日 09:32 董炀

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讨论稿 2025.10.08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教育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和我省实施“质量提高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教办发[2015]13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协同创新”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自主选题、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科学评价”的程序,构筑“科学引导、规范管理、搭建平台、优质服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体系,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建设行业发展需要的适应能力强、创新意识强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项目由本科生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自主选题,自主设计研究方法,自主开展研究工作,自主支配研究经费,以“研究过程”为主,增强创新能力和在创新能力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工创学院、教务处、科研院、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调整、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保证计划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专家对各级别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

3.定期检查校院两级项目的开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各学科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

2.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遴选推荐省级、国家级候选项目;

3.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等课程;

4.提出其他咨询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各学院结合本学院创新创业工作,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遴选、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习成绩优秀,排名本专业前50%、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动手能力、善于独立思考,并且在学术科研方面有浓厚兴趣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一般应以23年级学生为主,五年制一般应以24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由25名学生组成。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允许跨专业、跨学院,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但各成员必须在项目研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或团队必须由12名相关学科在职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推荐、指导、监督和管理。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实行校内和校外“双导师”制。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只能负责1个项目,并且在毕业之前必须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以往有立项未结题的不得再次申报。每名指导教师最多同年度指导1个项目。

第十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学术思想,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且具有操作性。

第四章 项目类型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共三级。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创新训练成果,提出的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创新训练项目范围:与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前期研究相结合的研究项目;学生自主发明、创作、设计的能够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项目;已经结题具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范围:以往创新训练研究成果;已具有专利的科研成果;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

创业实践项目范围:创业训练优秀的项目或创新训练研究成果结题后,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从中择优遴选。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由工创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发布本年度评选项目、评选数量以及相关要求,项目申请人须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并网上上传申报材料,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统计、初审、评选后,按要求确定推荐到学校评审的项目,上报到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学院。

第十四条 工创学院组织专家组成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应组织现场答辩,形成评审意见,并提出推荐省级、国家级候选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立项,由工创学院负责登记备案并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所有实验中心、实验室、等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定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负责人,团队项目变更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应从团队内部产生。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认定,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备案:

1.团队变更项目负责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申请延期(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创业实践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4.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采取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过程监控。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中期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中期检查过后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对确认不可能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其运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于项目立项年的次年6月对每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资格审查。负责人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上传研究成果,如有关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学院检查通过后报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学院。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由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开展结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项目资助经费分一次性下拨,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后下拨100%,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停止其使用资助经费,延期结题项目结题后在下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流程,学生按照项目需要支出,经指导教师审核、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学院审批,由计划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药品、图书资料、发表论文等,以及相关调研开支。大学生创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相关研讨、调研开支,以及创业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对指导教师认定教学工作量,对指导校级立项并顺利结题的教师,每项按40教分增加工作量,对指导省级和国家级立项并顺利结题的教师,分别按每项60100教分增加工作量。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